项清清律师代理疑难复杂仲裁案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时间:2012-11-15   

 

本所项清清律师代理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某化工企业,成功处理了和南京某工贸公司(仲裁申请人)之间的商事合同仲裁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一、案件简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购买产品后转手卖给其下家上海某公司,后因合同问题产生纠纷,上海某公司向法院起诉申请人,申请人继而向法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被申请人代替申请人向上海某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原本以为事情已经结束,当被申请人致力于向上家追偿损失时,南京某工贸公司却又以与上海某化工企业之间的仲裁条款为依据,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庭审争议焦点:

1.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

2.合同是否需要继续履行;

3.仲裁请求所述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三、代理律师所做工作

1.通过案件已有材料复原案件的事实,理顺案件来龙去脉。

2.补充调查取证,多次联系法院调取卷宗材料,向经办法官求证案件处理过程。

3.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准备答辩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代理意见

1.关于管辖权问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在经济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将下列人员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第2条规定:与原告或者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从法理和立法目的上原则的规定了约定仲裁排斥法院管辖。

又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仲裁当事人起诉的处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条说明仲裁和法院管辖之间存在一定相互排斥性,也是法院获得对有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纠纷案件管辖的依据之一。

本案已经由法院作出处理,而申请人明知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却主动将被申请人追加,主观上已放弃了仲裁条款;被申请人参加庭审也未向法院提出异议,也是对仲裁条款的放弃。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已经由法院作出处理,申请人不应再申请仲裁;本着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申请人也不应再申请仲裁。

2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产品购销合同》无依据。

    经过庭审查明,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钱货两讫。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问题正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审理,申请人已无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依据。

3.申请人并未提出具体的证据予以证明,况且申请人非但没有损失而且有所得利。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申请人实际上无实际经济损失可言,经过法院的调解解决,被申请人直接向上海某公司退赔了包括申请人的利润部分,况且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进行过追偿。申请人非但没有实际经济损失,还得到经济利益,所以申请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是无理要求。

五、仲裁结果:

代理律师数月以来,不懈努力,经过多方调查取证,结合法学理论与相关法律条文,综合分析,准确归纳、向仲裁庭提出答辩观点。最后裁决: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申请人无需继续履行、申请人要求赔偿损失无证据、无根据,不予支持。这一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